案例
小明最近搬进某大厦中,因以前居住的公寓都是将鞋柜放置在住家大门外面,所以搬到新家之后,仍然在住家大门外放置鞋柜,被大楼管委会贴纸条告知,不可以将鞋柜放在楼梯间。但小明认为鞋柜贴墙放置,也无碍于逃生动线,因此没有理会,其后被大楼管委会以屡次劝导不听而向主管机关举报,并遭处罚锾,小明认为主管机关之裁罚并无依据,提起行政救济,是否有理由?
争点
在楼梯间摆放鞋柜,是否属于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 条第2 项之情形?
分析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住户不可以在楼梯间堆置杂物,违反者得报请主管机关处以罚锾按住户不得于私设通路、防火间隔、防火巷弄、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栅栏、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
但开放空间及退缩空地,在直辖市、县政府核准范围内,得依规约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供营业使用;防空避难设备,得为原核准范围之使用;其兼作停车空间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费停车使用。
住户违反前述规定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或按规约处理,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主管机关处理。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 条第2 项、第5 项分别定有明文。又按住户违反第16 条第2 项规定者,由直辖市、县主管机关处新台币4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届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9 条第1项第4 款定有处罚明文。
多数实务见解均认为,鞋柜如果摆放在楼梯间会阻碍逃生动线,因此认为不可摆放鞋柜在楼梯间有法院判决,鞋柜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物,并非杂物,若系于其门外紧贴墙壁竖立摆放鞋柜,并将所有鞋子均收纳于鞋柜,固然放在是公共走廊空间,但安放位置并非栅栏、门扇,或广告物、私设路障等可比。在如此紧贴于墙壁设置的鞋柜,明显不致妨碍住户逃生避难及出入通行,将每家每户均必备之鞋柜视为杂物,实非为社会所能接受的法律解释。因此,以这样的个案而言,不能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 条第2 项前段处罚。
但目前多数法院判决见解还是认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 条第2 项明定楼梯间等处所,不得擅自堆置杂物或设置栅栏、门扇等,以免妨碍逃生避难,系因公寓大厦之共同走廊及楼梯间本应维持畅通无阻,始能避免妨碍逃生避难,若一经堆置物品,则因所堆置物品之空间系占据前揭公共空间,自难免会影响该公共空间之出入或通行之虞,此即与该原本设置之目的有违。
尤其是在有紧急状况下抑或照明不足等情形时,若该公共空间堆置物品,不论是设置栅栏、门扇,抑或放置如本件情形之鞋柜,因属个人住户所设置或摆放之行为,则其设置或摆放是否妥适或有无管理,均属个人住户私人所为,非全体住户所能知悉或注意,即有可能造成欲利用该公共空间者通行或出入之阻碍,违反上开条文之规范目的及立法意旨,此与堆置物品之属性、大小及堆置之目的无关。
是以,在自家门外之公设楼梯间摆放鞋柜之行为,因该摆放地点乃属该楼层住户利用逃生避难通行之空间,系属公寓大厦之专有部分以外,供共同使用部分,且依前述《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7 条第2 款规定,不得为约定专用部分,而仅得为「通行」之通常使用。在该共用部分,放置鞋柜供自家使用,依上规定及说明,即已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 条第2 项前段规定,系属违反共同楼梯间通常使用方法,妨碍该规范目的所设之通行逃生避难功能,甚为明确。
因此,结论上公寓大厦的楼梯间还是不要摆放鞋柜及其他杂物以免遭受主管机关裁罚,同时也避免在紧急情况时,产生阻碍逃生的可能性。
(本文摘自《恶邻退散:专业律师教你40 个告别坏邻居的自保撇步》/布克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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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孟勋律师
学历:
政治大学法律系学士
政治大学法律系研究所刑事法组硕士
经历:
律师高考及格
专利代理人
维欣联合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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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师服务团律师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覆议委员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扶助律师
著作:
抢救被告—律师在警局教战手册(共同执笔人)
陈柏均律师
学历:
政治大学法律系学士
政治大学法律系研究所刑事法组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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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审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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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被告—律师在警局教战手册(共同执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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